原海一居業主指置換房方案違承諾
廉署:無違法或行政失當
【本報消息】一五年爛尾的“海一居”,有買入樓花的人多年來不斷示威抗議要求“按原圖則收樓”。廉署昨公佈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等人投訴的調查,指出政府允許買家購買置換房的解決方式,不存在違法或行政失當,已是“切實回應樓花購買者的訴求”。按原則興建海一居,法律和實務上均已屬不可能。
冀原分層登記收樓
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等人投訴,特區政府違反當初將海一居地段公開競投的承諾,所推出的置換房方案無法徹底解決海一居問題,堅持按“原合法手續和稅單分層登記”收樓,要求廉署徹查真相。
廉署昨發新聞稿指,投訴人曾多次表示,特區政府收回海一居地段的做法不合法,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及是由於政府收回土地令到海一居“爛尾”,有人亦向政府索償。廉署認為,政府按照《土地法》規定宣告批給失效並收回土地,一八年五月終審法院最終裁決確認了行為的合法性。今年七月行政法院的判決,也確認了特區政府同樓花購買者之間不存在債權或債務關係。
置換房設限符初衷
至於為何不將土地重新批給發展商,廉署指出,特區政府確在一五年十二月表示,在符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考慮將海一居地段作公開競投。但經過深入研究,公開競投的方案不僅法律上不可行,實務上也無法保障樓花購買者的權益。政府在一八年五月提出置換房方案,相關法律通過後,隨即成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購買置換房的申請,並着手“海一居”置換房的規劃、興建等工作,這已切實回應樓花購買者的訴求。
投訴人認為每名樓花購買者只能申請一間置換房的規定,對購買多個海一居樓花的人不公平。廉署認為,限制樓花購買者申請置換房數量的規定經立法會討論而制訂,並非僅針對海一居的個案。有部分海一居樓花購買者購買了多個樓花,有的甚至多達十個以上,如果不對其申請置換房的數量加以限制,則有違置換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原意及照顧樓花購買者置業及改善居住環境需要的初衷。
未辦登記後果自負
廉署調查得知,共有十五對夫妻分別購買了一個或以上的樓花。當初立法會在制訂置換房法律時曾就此充分討論,結論認為,由於興建置換房目的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居住需求,按照法律規定夫妻有共同居住的義務,因此規定每對夫妻只能申請一間置換房,有關的規定合法、合理,應該得到尊重和遵守。
投訴人在調查中向廉署表示,大約三十至四十個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由於身處外地而不知道“樓花法”生效,也沒有收到地產中介的通知,所以沒有辦理購買樓花的物業登記,導致無法申請購買置換房。
廉署分析後認為,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從“樓花法”實施至土地批給失效,有一年半可辦理物業登記,法律還規定了豁免繳交登記費的一年過渡期,海一居發展商也曾書面通知樓花購買者辦理物業登記。
因此,有關的樓花購買者須承擔未辦理物業登記的後果,不了解法律規定或“地產中介沒有盡責通知”,不能作為豁免遵守置換房法律規定的條件的理由。
將投訴作歸檔處理
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等人堅持按原圖則收樓,廉署指出,鑒於《土地法》及《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已有相關規定,且符合資格的二千一百廿八名樓花購買者中,一千九百三十二名已經申請了置換房,當中也包括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等人,目前置換房的規劃及興建工作正在推進中,因此,繼續將P地段發展成原來的海一居地產項目的訴求,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實務上均已屬不可能。由於經調查後,就是次投訴所涉及的內容未有發現任何違法或行政失當,因此將有關的投訴作歸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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