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租約時“認筆跡”
不少業主都把住宅、商舖或者車位出租,從中收取租金回報。不過當業主和租客簽訂租約時,有些地方必須留意,尤其是第一三 / 二○一七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於二○一八年二月十八日生效後,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的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亦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認筆跡”。以下將為大家介紹“認筆跡”的相關規定。
一、“認筆跡”是怎樣的手續呢?
我們經常說的“認筆跡”,其實主要是指《公證法典》第一五九條(公證認定)中的對照認定和當場認定。“對照認定”是租賃雙方當事人預先在租賃合同上簽名,在公共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處辦理(亦可由他人代辦)對比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認證繕本)與該合同上簽名的筆跡的手續;而“當場認定”則是租賃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賃合同上簽名,當事人可自由選用任一方式認定簽名。
但值得一提的是,“當場認定”較“對照認定”嚴謹,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所以更有保障。
二、如租賃合同的簽名沒有“認筆跡”,有何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二八七條規定,“違反強行性之法律規定而訂立的法律行為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鑑於第一三 / 二○一七號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的簽名要“認筆跡”。
因此,如租賃合同沒有以私文書訂立,又或即使以私文書訂立,但其簽名沒有“認筆跡”,該合同即屬無效。
然而,如租賃合同沒有以私文書訂立,又或沒有“認筆跡”,是否就必然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呢?其實,根據《民法典》第一○三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使欠缺書面憑證,只要能證明該欠缺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則他方當事人仍可藉其他證據方法使不動產的租賃獲得法院承認,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我們認為根據該規定,出租人或承租人如能提出有關的證據(例如人證、銀行帳戶紀錄),仍可透過訴訟途徑,請求法院承認有關租賃關係。
但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花錢又費時,而且要法院認定存在租賃關係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所以最適當的做法都是遵守法律規定,以私文書訂立不動產的租賃合同且將合同的簽名“認筆跡”。
三、關於廢止不動產租賃合同協議認筆跡的效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一五條的規定,如果租賃合同的簽名已“認筆跡”,其後雙方協議廢止該租賃合同(即協議“退租”);而協議書的簽名只要經對照認定,出租人便可在承租人違反該協議時(例如約定承租人在月底返還有關單位但卻沒有返還),以該租賃合同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能更快速地收回有關物業。(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民法典》第二八七條、第一○一五條、第一○三二條第二款,《公證法典》第一五九條,以及第一三 / 二○一七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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