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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市民你要知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已於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市民如果有意透過房地產中介人買賣或租賃不動產(如住宅、商舖、寫字樓及工廠等)就必須光願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市民可透過商業營業場所内張貼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或可在房屋局網頁確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的資料)。

為更好保障消費者及房地產中介人的合法權益,市民透過房地產中介人買賣或租賃不動產時,必須先簽署房地產中介合同。

未經客戶同意,房地產中介人不可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向他人透漏,更須確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

在簽署前,客戶需留意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1.房地產中介人的名稱、准照編號及商業營業場所地址;

2.客戶的名稱、聯絡方法及其他識別資料(例如身份證編號);

3.擬促成的法律行為的標的物(買賣及租賃等);

4.佣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以及其支付方式和絛件;

5.不勤產的識別資料、法律狀況及其他特徵說明(如合同旨在推介客的不動產)

6.倘有的一個中介入代表雙方的情況。

房地產經紀在從事業務時,須佩帶由房地產中介人發出的工作證,客戶可憑工作證識别經紀身份,經紀准照資料亦可在房屋局的網頁內登詢。

詳細內容請查閱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